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中介机构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中介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业务委托行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确保出资人职责到位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治区国资委制定了《委托中介机构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中介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委托中介机构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中介服务办法
为了推进我区国企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改革目标和监管任务的顺利实现,规范委托中介机构行为,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
(一)监管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
(二)监管企业清产核资与经济鉴证;
(三)监管企业绩效评价;
(四)监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
(五)监管企业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调处;
(六)监管企业产权转让专项审计;
(七)监管企业改组改制中所涉及的事务;
(八)监事会监管检查;
(九)企业“两分”工作中涉及的事务;
(十)其它需要中介机构参与的工作。
二、委托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
(一)中介机构
1、依法注册、年检合格,执业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
2、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审计师或律师等资格人员10人以上;
3、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在国资委委托的中介服务中,没有不良纪律;
4、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