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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规程》的通知


  四、章程审批审核程序

  企业应当根据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关于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拟制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形成章程初稿后,由企业报自治区国资委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章程审批请示。

  多元投资的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前,由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提交自治区国资委初审,并由产权代表负责将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的初审意见在章程修改中予以体现。

  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本规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初审并制作“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章程报审的附件。

  五、章程审批审核要点

  (一)审核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和表述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条例》的规定;

  (二)章程的基本原则或总则部分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条款设定是否合法、真实、规范和准确;

  (四)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合规;

  (五)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的职能定位的合法合规性;

  (六)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

  (七)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八)依法应当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九)其他可能在法律上产生严重后果的条款。

  六、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一)涉及自治区国资委法律地位的规定条款:

  由自治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表述为:公司由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并进行监管。

  多元投资的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表述为:公司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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