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规程》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内蒙古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内蒙古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规程
一、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及审查程序,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产权代表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改。
三、公司章程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企业发生
《公司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事项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根据本规程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