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根据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57号)的精神,为加快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在国资委出资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制度,并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的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现将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国有资产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的聘任、解聘以及管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