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失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服务企业或者擅自从事保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转让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吊销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