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法院、监察、审计、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共同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八、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专家咨询机制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
(四)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五)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六)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九、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意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意见。
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建议后,应在三十日内将建议采纳情况向发出建议的机关书面反馈。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发出建议的机关应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十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
十三、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营造社会预防氛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