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2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综字[2000]235号)

  第一条 为促进价格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为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提供参考。

  属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价格听证会的具体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县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一般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市内电话、城镇供水、食盐零售、车辆通行、公路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出租车、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公有住房租金、有线电视(多媒体)及公园门票等价格或收费。

  第四条 价格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对制定或调整价格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五条 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第六条 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消费者代表、生产经营部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成本调查和价格研究咨询机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单位参加。具体参加人员可根据制定和调整价格项目所涉及的对象,由组织价格听证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