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目前新师资的培养尚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职前培训关和上岗关。要着力培养一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名师。采取“政策启动、科研推动、名师带动、培训拉动”四位一体的办法,努力提高广大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建立教师自主学习的机制,造就一支学习型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要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暂时未与小学分离的幼儿园必须明确一名专职业务园长。
5.依法保障幼儿教师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保障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根据“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研究制定五年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奖励制度。
2.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要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将之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要安排财政性经费,保证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及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幼儿园建设,保证扶持和发展农村的学前教育事业。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调节幼儿园所收经费。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和个人资助学前教育事业。
3.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气、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费用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4.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落实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教研、科研人员,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