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幼儿园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任何部门也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残疾人保障金等理由向幼儿园收取额外费用。
(三)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
《纲要》),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的兴趣和多方面的发展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为儿童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2.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教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教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各种实验及教科研项目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社区和家庭及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咨询、指导等服务。成立家长学校,逐步形成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协调一致的格局,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4.各级政府要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将示范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在继续办好现有示范幼儿园的基础上,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谨、保育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一定知名度的幼儿园作为示范幼儿园,定期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示范、辐射作用的发挥。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职业院校要加强学前教育专业的建设,发挥其在提供优质师资来源,开展指导学前教育研究,组织师资培训,提供幼教前沿信息等方面的作用。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确定招生规模、培养目标,改革师资培养方式和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及时调整专业和教学内容,主动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改革与保教工作实践,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学前教育师资培养的质量。
2.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加强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保障经费,推进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