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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及各市(县)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本地区拟上市企业因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给予支持,并对后一段上市企业给予资金扶持。省财政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扶持100万元;市财政对市直企业扶持200万元,对各(县)区企业扶持100万元;各市(县)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企业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五)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努力创造优惠政策条件,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上市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

  (六)多渠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思路和目标,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多渠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上市推动工作。一是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完成改制,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二是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做大做强,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三是鼓励和支持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新服务的企业做好进入创业板的准备。四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鼓励和支持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在境外上市。整合现有股份制企业资源,使其早日符合上市条件,促其尽快实现上市。

  (七)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机制。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上市工作咨询委员会,建立与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的联系平台,加强与辽宁证监局的沟通,加强与深交所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机构的联系,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境内外执业质量和信誉度高的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

  (八)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激励更多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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