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2008〕18号 2008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加快沿海经济强市建设和营口老工业基地振兴。
(二)工作目标:自2008年开始,5年新增上市企业10户,争取达到15户。其中,大石桥市3户;营口开发区、老边区各2户;市直、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盖州市各1户。在创业板推出后,营口高新区争取2户,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站前区、西市区各争取1户企业创业板上市。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50户左右,其中重点企业6户。做到“三个一批”:
实现上市一批。培育一批优势突出、发展规范、符合产业导向要求的企业尽早达到上市条件,开展实质性申报工作,力争每年有2至3户企业通过发行核准。
辅导报备一批。加强对我市优势产业、重点企业的规划、培育和引导,力争每年有3至5户企业完成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逐步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改制培育一批。力争每年有30户以上企业实施改制,逐步规范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业绩。
二、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撤销市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境内外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上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市(县)区要设立相应机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指派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加强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力量。有关职能部门由主要领导负责,并安排精通业务、熟悉政策、责任心强的人员做好具体工作。市有关部门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