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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到2010年底,新建住宅小区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率达到100%,物业企业经理持证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全部成立业主委员会。全市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争创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2个、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6个。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构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市(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由市(县)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房管部门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1.成立营口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各市(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公安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规划建设委、城管综合执法局、环保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我市城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营口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处更名为营口市物业管理处,为其常设具体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参加新建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审核;参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考评定级;实施市区内住宅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协调各市(县)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职责: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解决项目遗留和保质期内标准质量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工作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规范财务行为;物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核定,指导和监督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价格核定、论证和公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资格审查、登记工作,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治安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住宅小区违章建筑的拆除、经营性露天烧烤的取缔及协助物业企业维护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部门负责住宅区供水、供电、供气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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