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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一年内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

  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一年内取得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经公积金中心实地勘察确认。

  (二)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鉴定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国的居留手续。

  (五)全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提前还贷款信息表》。职工本人按月用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偿还贷款的,须与公积金审批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六)房租超出家庭成员工资收入15%的,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七)户口迁出我市、非我市常住户口或我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八)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须提供《就业手册》。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及有关部门证明。

  (十)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持相关资料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职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及相关资料予以核实后,加盖单位在公积金中心预留印鉴。

  (二)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

  (三)公积金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在《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出具《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付款专用凭证》,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以上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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