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保险业资源,鼓励开展保险业之间的分保业务。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支持具备资格的保险企业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政府、大型企业的医疗保险业务合作。支持保险业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开展务工农民保险业务。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五、逐步健全责任保险体系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责任保险业务,将保险业纳入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采矿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建筑工程等方面推广。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大力推动公路客运、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支持和推动医疗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食品责任等责任保险发展,积极引导执业责任、董事长责任等责任保险发展。
六、全面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运行质量。积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保险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