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营口市文物普查队,深入全市各文物普查组,对文物普查工作进行实地调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4.组织全市普查人员培训;
5.负责文物普查的相关信息报送;
6.负责文物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7.编制并向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提交《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8.编制全市文物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经费支出。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全市文物资源开发和文物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工作。
市经委负责提供工业领域内具有时代特征和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工业建筑史迹。
市教育局负责发动全市各级学(院)校特别是农村乡(镇)学校的教师、学生,提供新发现的文物线索;并负责《营口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发现文物报告表》在全市各学校发放和收回。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普查组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提供有关营口行政区域地图。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文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的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国土资源资料,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提供航空照片、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配合文物部门抓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及普查电子地图制作。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对近现代重要建筑的文物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文物安全保卫和对破坏文物的案件处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对旅游景点的文物普查。
市交通局负责为文物普查专用车辆通行提供方便,协助做好本地区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对营口地区重要水利设施及附属物的文物调查。
市商业局负责提供营口老字号商业、企业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的历史资料。
市统计局负责配合做好文物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提供历史统计数据资料。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各基层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积极参与文物普查,为普查小组提供林区内名树和古树等文物分布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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