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发〔2007〕24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营口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6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保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人文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保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为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