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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16.对于缴纳排污费的工业企业,在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培训)、实施循环经济方案、治理工业污染源过程中,优先使用排污费。

  17.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的所得,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8.积极推进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企业的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和热电联产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综合利用电厂,可批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招商引资活动,推进工业项目建设

  19.对完成引进外资任务的奖励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0.对完成年度内联引资任务的营口开发区、营口高新区、各市(县)区、营口港务集团公司和市直有关部门按完成内联引资额(考核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引资额)和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

  (1)对完成内联引资任务并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分级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完成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2万元,完成5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对单体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内联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奖励1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奖励2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奖励3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单体项目内联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奖励10万元。

  (3)内联引资额以有关部门考核的项目正式合同、银行进账单和项目形象进度为准。

  (4)被奖励单位可自主支配奖励资金,用于内联引资等工作经费补贴并可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21.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镁质材料基地和12个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除收取消防配套费外,其他行政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由各收费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优惠收费范围和标准,公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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