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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10.市政府对获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实施奖励,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11.鼓励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对列入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其流动资金贷款优先申报省贴息资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促进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2.推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境内外社会法人和民间资本以参股、合作、独资等形式在我市兴办担保融资机构。对外埠银行和担保机构等服务业入驻营口的给予开办费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同时奖励引进单位,每引进一家奖励10万元人民币。

  13.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末担保余额的担保基金1%给予风险补贴(按财政级次分级补贴)。

  14.建立市和市(县)区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构建资金支持平台、法律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平台、创业培训平台和共用技术平台等六大服务平台。每年争取一部分省补助资金,地方两级财政按省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金,用于六大服务平台建设。

  五、实施重点技术改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5.在全市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50万元,主要用于对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的审核、培训、方案设计,节能产品的认定、宣传、推广及统计体系的建设等费用的补助,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资金扶持,对评为市级以上循环经济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企业的奖励。同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贷款和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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