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重点改造项目,加强企业自主创新
5.大力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列入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但未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性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对市重点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支持,按照《营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推进企业重点技术改造,积极培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十一五”期间,培育市级以上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100个。其中,国家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10个,省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20个,市级后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70个。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20万元;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5万元;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补贴3万元。本项资金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7.围绕工业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大力实施企业争创名牌工作。将培育品牌作为长期战略来实施,完善自主创新机制,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品牌建设,强化激励机制,从财政税收、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假冒伪劣、侵权等行为,强化品牌的研究和专业服务,为其成长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5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2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补贴)。
8.推动产学研联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或转化科研成果,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业水平,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定为重大转化项目的,优先安排企业贷款担保,优先推荐申报省产学研联合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争取省产学研专项资金支持。
9.支持企业技术开发。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