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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营政发〔2007〕1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为推动我市“工业强市、以港兴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和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实现经济强市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建立奖优扶强机制

  1.为加速工业体系建设和工业化进程,我市设立促进工业发展基金,由市和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列支20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列支400万元,营口高新区财政列支400万元,营口开发区、大石桥市财政各列支300万元,盖州市、老边区财政各列支200万元,站前区、西市区财政各列支100万元。该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包括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围绕工业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的企业科技创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建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等服务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等。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重点技术改造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宁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组织申报国债贴息和省技术改造贴息项目,争取贴息资金的支持。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优先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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