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人〔2005〕5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四)转入有资格准入等特殊规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或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
(一)2005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以及参加我市古汉语、医古文(四部经典)考试,成绩达到我市通用标准的,其成绩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束止。
(二)2005年以及以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仍划定地方标准,达到地方标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聘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