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通知
(津人专[2003]4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在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初级职称评价工作,结合我市专业技术落后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卫队2003年起,在我市部分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范围
审定范围包括在企事业单位现岗从事工程、农业、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艺术、播音、工艺美术、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含群众文化)、档案、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定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初级职务任职条件,胜任本岗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较突出业绩,并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末设"员"级职务的系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审定程序及填报材料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登记表》、《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一式的15份),并提供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员"级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单位组织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方可推荐。
(三)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填写呈报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由主管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开具委托函后,呈报到相应系列(专业)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
(四)中级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定,赞成人数达到出席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