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工作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有账户;
(二)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五)具有购房总额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同意用拟购买的自住房屋作抵押;
(七)同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证、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仍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定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确定的比例贷款限额。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商品房为70%;二手房建筑年限在5年以内的为评估价的60%,建筑年限在6-10年的为评估价的55%,建筑年限在11年以上的为评估价的50%。
(二)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借款人月收入还款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借款人月收入还款比例为50%。
(三)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第九条 购买商品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二手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0年。
第十条 所有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