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发〔2007〕3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拉动住房消费,鼓励和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只限于购买个人住房,其资金来源于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存储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理发放。
第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拟购买个人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