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珠价[2002]92号)
香洲、斗门、金湾区发展计划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珠海实际,现就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水电费分摊范围及方法。
住宅小区内设及各类公共水电费分摊的设施,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按实际发生额向
受益住(用)户分摊。
(一)小区范围的公共用电(如路灯、公共职能系统等用电费用),由小区所有住(用)户平均分摊。
(二)住宅大楼内公共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平均分摊。
(三)住宅大楼内电梯等公用设备的运行电费,由本楼享用电梯的住(用)户平均分摊,但按住宅楼设计不提供电梯服务的住(用)户除外。
(四)住宅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发生的电费按各住(用)户的用水量分摊,不得按户平均分摊。
二、以下水电费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且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自用水电,其费用由该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