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价局关于统一全市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经局,各区(管理区)物价部门,个中介服务机构:
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69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规定,结合我市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收费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市统一最高标准,个单位可在市定标准内向下浮动,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但必须提前十天 报所属辖区的物价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只能对委托一方收费,不得重复。
三、按照《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下列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收费:
l、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
2、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
3、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
4、安排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见面洽谈,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四、请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多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2002年7月17日
附表:
珠海市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