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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局,市直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珠海有关收费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公开收费内容和标准,简化收费方式,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透明度”的规定和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珠海市职能部门窗口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珠加机[2002]2号)“搞好政务公开,提高办事公开透明度,公开事项应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

  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以邓小平理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表现;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全面进步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的基本要求。

  1、收费公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通过收费公示牌(栏),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开明示。同时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不得把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写进公示牌,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法化”对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允许收费。

  2、收费内容公开。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算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3、公示形式。收费公示采用公示牌(栏)形式,各单位可结合政务公开、窗口服务工作制度等进行公示。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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