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问题的复函
市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案件处理费的请示》(珠仲委字[2 0 02]第1号)悉。根据广东省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 9 9 5]9 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在仲裁案件时预收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结案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请你委到我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收据。
附:珠海市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
| 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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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下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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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一20万元
| 10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部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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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一50万元
| 2000元+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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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上一100万元
| 3800元+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部分的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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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一500万元
| 58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部分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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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
| 13800元+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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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一3000万元
| 188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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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以上
| 34800元+争议金额超过3000万元部分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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