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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问题的复函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问题的复函


市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案件处理费的请示》(珠仲委字[2 0 02]第1号)悉。根据广东省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 9 9 5]9 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在仲裁案件时预收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结案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请你委到我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收据。

  附:珠海市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

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10万元以下

1000元

10万元以上一20万元

10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部分的1% 

20万元以上一50万元

2000元+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0.6%

50万元以上一100万元

3800元+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部分的0.4%

100万元以上一500万元 

58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部分的0.2% 

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

13800元+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0.1%

1000万元以上一3000万元

188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0.08%

3000万元以上

34800元+争议金额超过3000万元部分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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