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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纠正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方式的通知》(粤价[2002]11号)精神,省物价局再次明确规定: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只能向使用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收取,不得将此费转由流动人员缴交或由个人代表用工单位上交,违者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要求,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外来工或外出务工人员收费进行专项检查,请你局认真做好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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