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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训班收费问题的复函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训班收费问题的复函
(珠价[2000]29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训班收费问题的请示》悉。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一般理论性培训,收费标准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能超过3元。考虑到你局市委托自收自支单位培训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局举办《会计法》培训班收费标准定为每人每课时3元。培训有关的材料资料费按实际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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