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大、中家畜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珠价[2000]94号)
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
你所《关于调整大、中家畜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大、中家畜产品的检疫收费标准仍按珠价费字[1997]12号和珠价[2000]4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家畜每次每头3元,大家畜每次每头8元。
二、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财政部[1992]价费宇452号文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省、市、县三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其中省提取的4%由市动物防疫建都检验所代提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