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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到所属区域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同时更改收费公示牌上的相关内容。(详见取消农民建房收费项目一览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2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取消农民建房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取消农民建房收费项目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取消依据

1

建房报建收费

粤办明电[1999]216号

2

土地权属调查费

中发[1996]13号、中发[1993]10号、粤府办[1993]65号

3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粤办明电[1999]216号、粤价[2001]323号

4

测绘验线费

粤府办[2001]94号

5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粤府办[2001]94号

6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粤府办[2001]94号

7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

粤府办[2001]94号

8

农民私人建房用地收费

(含新建、拆旧建新)

计价格[2001]1531号、粤办明电[1999]216号

9

农民新分户私人住宅报建费

粤府办[2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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