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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价[2002]10号)


香洲、斗门区物价局、金湾区(三灶计划办),各管理区计划(财)办,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粤府办-[2001]9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农民建房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治理工作。

  二、取消农民建房9项收费:

  1、建房报建收费;

  2、土地权属调查费;

  3、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4、测绘验线费;

  5、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7、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

  8、农民私人建房用地收费(含新建 、拆旧建新);

  9、农民新分户私人住宅报建费。

  三、保留2项收费

  1、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费。对农民自愿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可按粤价函[1999]532号规定标准收费,即: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否则只能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1]1734号规定为:普通证(个人)每证5元,特制证书每证20元。

  2、房屋测量费。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只向房地产测绘委托人收取,自愿委托,自行选择服务单位,不能强制性收费。当房地产转让、赠与、交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取此费,原已按规范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测绘的不收费。收费标准按粤价函[1998]548号规定为:①房屋建筑面积在50㎡以内,80元/宗;②房屋建筑面积50㎡以上100㎡以内,120元/宗;③房屋面积超过100㎡的,没超过100㎡部分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的按10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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