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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至江苏、浙江等城市省际道路客运专线票价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上海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至江苏、浙江等城市省际道路客运专线票价的复函》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至江苏、浙江等城市省际道路客运专线票价的复函
(沪价公[2007]010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暂维持江苏、浙江等地至上海虹桥、浦东机场省际客运机场专线返程票价不变的函》(沪交财[2007]0351号)收悉。为方便邻省旅客在沪搭乘航班中转,经研究,同意由上海虹桥、浦东两国际机场至南京、无锡、苏州、张家港、常熟、昆山和杭州等市的省际道路机场客运专线票价,暂参照当地物价、交通部门核定的票价执行。
  请有关客运企业按照规定做好客运票价的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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