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昆铁路施工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征收营业税请示》的批复
(黔地税三字[1996]01号)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州地税政二字[1995)第09号《关于南昆铁路施工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的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再列入专用基金科目,而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现行营业税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及价款之外的各项费用。因此,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论“三项费用”中是否含营业税税金,均应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