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狮、长湖、长广、长广二泥、省交通、南湖6家水泥生产企业,省属及中央在浙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办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及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散装办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十条 各级散装办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所征专项资金及预收款上缴同级财政。上缴财政的专项资金,列入1999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集中汇缴国库。市(地)、县(市、区)按规定将所征专项资金收入的2.5%于每季度末后15天内,由同级财政专户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帐户名称:浙江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4514445112开户银行:杭州市工行保路支行);同时,县(市、区)按规定将所征专项资金收入的2.5%由同级财政专户上解市(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为便于缴款单位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退款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散装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散装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的专项资金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科目转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科目,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三条 对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按省政府第71号令第29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