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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工〔1999〕43号)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

  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计经委、省物价局同意,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省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三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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