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其中设区市商务局留存一份):
  (一)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企业3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最近两个年度拍卖成交统计表、上缴税收情况统计表(附每项业务的委托合同、拍卖会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税票,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核并在统计表上盖章确认)。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设区的市商务局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在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物拍卖企业条件或在有效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指定单位作出书面撤销指定决定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省之前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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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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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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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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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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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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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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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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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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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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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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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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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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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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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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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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