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处理业务的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船舶处置废油、含油污水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中转、应急的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其中包括:防止渗漏、泄漏的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工具(车、船)及专用泵;合格的连接软管,并持有年度试压报告;确保接收工具与船舶联络畅通的通讯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危险品港口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四)有安全、防止泄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责;
(五)有处理突发污染事故的相应能力和应急预案;
(六)有船方与接收单位签署的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协议。
第六条 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处理业务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四)有符合国家或地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经营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 禁止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接收船舶废油、含油污水。
未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禁止船舶在港区内处置废油、含油污水。
第八条 接收单位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向环保部门领取《天津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的接收和处理单位,要严格填写《天津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照联单规定程序进行,并将处理数据定期报告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