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关于联合下发《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交委港〔2005〕90号)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处理经营市场,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环保局、天津海事局、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联合下发《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处理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管理,防治污染,净化港口水域,提高港口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接收和处理港口船舶产生的废油、含油污水业务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是指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残油、油泥及含油污水。
第三条 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处理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港口船舶处置废油、含油污水作业须经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的经营许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