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离休干部住院治疗,须向定点医疗机构交验《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及《离休干部荣誉证书》。
第七条 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等致行动不便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医保科签署意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市医保中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审批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两个月,因病情需要超过两个月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家庭病床期间,离休干部不得再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其所申请的家庭病床即行终止。
第八条 离休干部的转院诊疗,在境内探亲访友和因私外出期间急诊就医,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易地安置或易地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的就医,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离休干部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药品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在省《三个目录》下发之前,暂执行以下规定:
1、用药范围:凡进入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应用操作手册》(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药品全部由统筹金支付,凡未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由离休干部个人自负。
2、诊疗项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其中,特殊检查个人自负20%;特殊治疗个人自负10%;属全自费的,由个人金额负担。国产人造器官和内置材料个人自负10%;安装进口人造器官和内置材料个人自负50%。
3、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床位费标准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60元/日,副厅级以下35元/日。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缴纳政策规定的自负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统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