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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卫生局、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卫生局、中共长沙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劳社发〔2002〕185号)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长办发〔2002〕88号),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经共同研究决定了《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加强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根据《长沙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长办发〔2002〕8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加强管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对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IC卡启用前,暂不实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三条 离休干部的普通门诊可选择1-2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报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备案;离休干部的专科门诊可到任一家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长沙市第一医院、长沙市第三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含分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长沙市传染病医院、长沙市中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长沙市口腔医院。离休干部只能到上述其中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五条 离休干部急诊可到长沙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急诊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到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转院的,应在住院后三日内由所在单位(节假日顺延)向市医保中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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