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城市勘察测量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城市勘测”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是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以外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城市水文地质、城市灾害性环境地质进行的勘察和对城市控制、城市地形、城市工程进行的测量活动。”对“城市勘察”的解释我们没有疑义,因为这属于建设部门的职责。但对“城市测量”的解释,即“对城市控制、城市地形、城市工程进行的测量”,量我们认为超出了其职责范围。建设部、省建设厅“三定”规定都明确其职责为“市政工程测量”,而不是“城市测量”。《测绘辞典》对“市政工程测量”的解释是:“为市政工程建设服务的测量工作。分为:(1)规划设计中的测量工作,包括规划道路定线、用地界址的拨定(拨地),以及为上下水道、桥梁和驳岸等市政工程设计提供地形资料;(2)施工放样测量,包括上述市政工程的施工放样,例如,道路中线和规划红线的放样、曲线测设和建筑物各主点的定位等。”《财务大辞典》(孙维本主编)对“城市测量”的解释是:“在城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各项测绘画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国防科研等方面提供各种测绘基础资料。城市测量分为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及地图编会等。”从这两上辞典对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测量的解释看,《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测量活动属“城市测量”,而不是“市政工程测量”。
二、关于城市测量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测绘法》第
十二条规定:“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其测绘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
九条规定:“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本单位申请,经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格进行审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国家测绘局“三定”规定明确:“拟定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佃法,依法审定测绘单位甲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依法查处全国性或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省测绘局“三定”规定明确:“依法主管所在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在省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测绘部门“三定”规定看,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的资制裁管理应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建设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城市勘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测绘单位申办《城市勘测资质证书》的做法是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