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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省建设厅、黑龙江测绘局城市测量管理职能划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省建设厅、黑龙江测绘局城市测量管理职能划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测绘局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测绘法>办法》执行情况的报告所提意见和建议任务分解的通知(黑政办综[2001]82号)收悉。现就省建设厅、黑龙江测绘局有关城市测量管理职能划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今年年初以来,省建设厅先后出台了两个有关城市勘察测量管理方面的文件,即《黑龙江省城市勘察测量管理试行办法》(黑建规字[2001]第8号)、《黑龙江省勘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黑建规字[2001]第21号)。省测绘局认为,这两上文件将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混淆,进而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勘察测量工作,这属于越权管理,重复行政审批,建议将这两个文件撤销。

  我们认为,解决省建设厅、黑龙江测绘局城市测量管理职能划分总的原则,主要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把两个部门的职能划分统一到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上来。即凡是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关于城市测量职能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画工作。”《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条规定:“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工作指导。行政公署、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公署、市、县测绘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行政公署、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工作指导。”建设部“三定”规定明确:“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省建设厅“三定”规定明确:“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从以上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省建设厅“三定”规定可以看出,测绘管理实行的是统一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 。体分部门管理是指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而专业测绘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职责分工业进行。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管理的权限是市政工程测量,而不是城市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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