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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2、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动迁人的房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委托未经省建设厅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6、从事拆迁估价机构有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十)整顿拖欠工程款行为
  1、对拖欠工程款(经双方确认或相关部门核实的,以下同)1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资质年检。
  2、对拖欠工程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严重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
  3、对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整顿政府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
  1、明确审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2、对监管中的失职和渎职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3、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5、对乱收费的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6、对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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