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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六)整顿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
  1、物业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的,价格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按规定前期介入和衔接的,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媒体上曝光。
  4、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任务的,不予发放收费许可证,清除出物业管理市场。
  (七)整顿房地产广告不规范行为
  1、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2、不具备销售条件或盗用其他项目预(销)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不规范等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媒介单位、房地产企业以及广告制作者,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八)整顿中介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
  1、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
  4、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
  5、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整顿房屋拆迁中的违规行为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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