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罚款。
8、未取得营销人员岗位证书擅自上岗销售的开发企业,不予资质年检,严重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三)整顿土地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的,土地部门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长期拖欠出让金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并依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
5、未列入省计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及未取得省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对其不予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对相关审查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四)整顿商品房面积“缺斤短两”行为
1、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不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予以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处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公摊的面积进行公摊;将公摊面积再次出售或出租;面积分摊弄虚作假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责令停止预销售行为,限期整改,严重的,予以降级和注销资质证书处罚。
3、对不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的,给消费者造成利益受损的,责令停止销售行为,限期整改,严重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4、对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降低或注销房产测绘资格。
(五)整顿不履行合同和合同欺诈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不予资质年检。
2、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或删减相关内容的,责令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3、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购房合同的,责令改正,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严重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