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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进省审批、跨区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4、开发建设单位将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5、开发项目不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责令停止开发建设活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的,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清除房地产市场。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8、擅自变更规划批件确定的层数、容积率、规模、加层、加密的,依据《规划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的,责令拆除。
  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执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一个资质等级,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严重的,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整顿商品房销售中的不规范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商品房销售后,因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对开发企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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