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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解释的函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解释的函
牡丹江市供热燃气办:
你处牡供热字[2002]11号文件收悉。对于你处提出的问题,我厅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
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燃气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开展供气业务;”对于瓶装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在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批准的经营区域内,按照规定程序,设置燃气分销站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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