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发证的通知
(黑建函[2006]113号)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最近,省厅对部分地、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了抽查,发现审查人员变动很大,需对审查人员进行生重新认定。另外还发现审查人员审图水平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黑建设[2004]21号)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进行重新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一类机构审查人员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市政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
(三)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认定程序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查人员的申报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地市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统一报省建设厅认定。省建设厅对通过认定的审查人员颁发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并由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按印模统一刻制审查人员专用章(见附件2)。
三、认定时间:
各市地建设局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审查人员登记表(附件1)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省建设厅在7月10日前完成认定工作,自8月1日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新认定人员从事审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审查人员的申报初审工作,认真核对审查人员的相关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按标准认真把好初审关。
联系人:高起生